新華社 發
  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據新華社北京電 (記者韓潔)國務院辦公廳2日對外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這份四千多字的意見從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如何控制地方舉債規模、如何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此次國務院全面規範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於如何堵後門”的局限性,新規更強調“疏堵結合”。
  如在基本原則中明確——“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這一表述與新修訂的預算法實現了對接,在強調部分“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嚴格防範債務風險的擴張。
  在加強債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上,新規也凸顯“全面性”——並非僅僅強調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而是圍繞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製作出規定。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見將對我國經濟更好防風險、穩增長髮揮積極作用。為更好落實新預算法和國務院意見,還將陸續出台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好用好。
  “地方政府債務”VS“地方政府性債務”
  據新華社北京電(記者韓潔)仔細查閱此次出台的國務院意見,同時在文中出現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範疇並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範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範管理的要求,今後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定今後的規範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採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說。
  地方債新規5看點
  新華社記者何雨欣、韓潔、高立
  1
  借債: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
  借債,首先要明確怎麼借?誰來借?
  根據這份意見,“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意見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
  2
  用債:不能用於經常性支出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意見中明令,“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使用債務,要有硬性監督。“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3
  還債:中央政府不救助
  誰舉債誰負責,此次出台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責”,明確“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4
  平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意見中明確:
  ——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
  ——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公益性項目,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
  ——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5
  過渡:
  在建項目可按原協議融資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意見中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對項目自身收入不夠償還的債務,通過依法註入優質資產、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強償債能力。對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
  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允許各地區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意見還明確:“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對在建項目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  (原標題:政府債務只能政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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