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行賄手段
  ◆ 直接給錢
  ◆ 報銷差旅費、娛樂費等
  ◆ 回扣、折扣或佣金等方式
  ◆ 助學
  外企行賄特點
  逐漸由直接變間接,很多行為鑽法律空子。行賄方式隱蔽性強,很多行為不是直接由外企向中方相關人員、機構行賄,而是通過延長在中國的交易鏈條,借處在交易鏈條上的中方人員之手完成行賄行為。
  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為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提升綜合國力,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因為其資源多、權力大、缺乏有效監督等原因,導致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易發多發。2013年以來,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多起石油、電力、煤炭等領域職務犯罪窩案串案,表明這一問題的嚴峻性
  □本報記者蔣皓文/圖
  8月26日,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該公司執行董事及總裁王玉軍被江蘇省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公司已暫停其總裁職務。這已是今年以來,華潤集團第七位被調查的高管。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中瞭解到,隨著我國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國企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問題雖有所好轉,但一些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10303人,約占檢察機關查辦總體職務犯罪數量的21%。
  多為貪污受賄
  隨著國企破產轉制、企業改製、兼併重組等逐步深入,潛藏的職務犯罪逐漸凸顯。
  記者瞭解到,國有企業實施職務犯罪的主體,大多是具有一定經營、管理和經手國有資產的人員,他們掌管著企業的用人權、經營決策權、財務管理權。國企高管及一些手握實權的“小人物”,成為高危職務犯罪人群。
  山東百年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物資部主任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銀聯卡、購物卡、金條等累計摺合價值76萬餘元,在物資採購、施工驗收等環節為他人謀取利益。
  有專家分析稱,國企工作人員所涉職務犯罪主要以財產型為主,集中於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產等罪名,涉案人員以單位高層、財務人員或購銷人員為主。這些人員長期在企業內擔任一把手或分管同一工作,權力相對集中,加上缺乏監督機制,成為重點攻破的被行賄對象。
  獨立第三方所作出的有關分析報告印證了這一說法。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佈的《2013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指出,國企工作人員犯罪頻率最高的3個罪名是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國青年報》輿情監測室發佈的《2013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也顯示,2009年至2013年,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在國企高管犯罪數量和比例中一直穩居前三。
  窩案串案多發
  近年來國企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窩案串案多發,結夥作案特點十分突出。負責人之間、重點崗位人員之間、企業領導與財務人員之間、集團領導與下屬企業負責人之間、業務負責人與客戶之間等,均出現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情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2013年查辦的北京北重汽輪電機有限責任公司物資部門窩案串案就是典型代表。
  北重是一家國有大型企業。2010年4月,石景山檢察院接匿名舉報,反映北重公司於某等人涉嫌受賄問題。經過調查,該院成功突破北重物資部門職務犯罪案,於某等3人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隨後,該院梳理北重物資部門的業務開展、貨款結算等情況,查明相關人員涉嫌受賄案件7件7人。
  辦案人員發現,該窩串案涉案人員均是在北重公司物資部任職期間作案,職責均與物資採購、結算貨款等有關。收受業務單位好處費已成為該部門的“潛規則”,涉案人員上至部長、主管,下至業務員,每個人都在利用手中的職權,謀取非法利益。
  “國企職務犯罪往往涉及人員廣,涉及罪名多,共同犯罪普遍。”該院辦案檢察官表示,向社會通報該窩串案,希望能警示國有企事業單位重視重點部門和敏感崗位職務犯罪的預防,加強幹部廉政教育,深入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強化監督機制建設。
  對此,最高檢職務犯罪預防廳有關負責人曾公開表示,權力相對集中的部位是職務犯罪案件易發環節,一些關鍵崗位多人多次出現腐敗。檢察機關要加強國企職務犯罪案件易發環節防控制度建設,遏制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貪腐犯罪。
  強化監督預防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大型國企走出國門開展國際業務的情況逐漸普遍,國際業務往來中的職務犯罪相伴而生。
  不久前,大型跨國藥企葛蘭素史克在我國行賄被立案查處的消息備受關註。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西門子、沃爾瑪、德普、IBM等多家在華跨國企業都出現過類似事件。
  “為了開拓中國市場,有的跨國公司駐華代理商向國企高管人員變相行賄,採取安排高管人員子女留學、安排出境游,為高管人員境外存款等多種方式進行拉攏和腐蝕。”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徐德雲說,傳統賄賂模式一般為直接權錢交易,而駐華代理商的行賄手段卻花樣繁多且極其複雜,甚至在國外進行,隱蔽性很強。
  徐德雲認為,要著手完善防治腐敗制度,國企每年應檢查是否存在引發腐敗現象的因素和漏洞,並立即加以彌補;實行嚴格會計制度,完善監察和審計的各項制度;加強監管制度,如對國企工作人員本人及其親屬出國旅游、留學或經商辦企業加強監督等。
  事實上,最高檢很早就註意到國企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趨勢,並採取一些措施源頭性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據介紹,2013年起,最高檢掛牌督辦全國100個重大預防項目,神華物資集團、南水北調工程等國有企業重點項目包括在內。各省級檢察院也結合實際,掛牌督辦了一批重點項目和工程,積極推動各項預防措施落實。各地檢察機關深入預防單位開展調查研究,開展警示宣傳教育,針對可能發生的職務犯罪環節、領域和崗位,可能誘發職務犯罪的因素、土壤和條件,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和建議,努力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犯罪的發生。
  本報北京9月3日訊
  (原標題:外企變相行賄腐蝕國企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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